組織章程 I 本會組織依據工會法與本會章程之...
首頁關於我們>工會簡介>組織章程

  本會組織依據工會法與本會章程之規定,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全力機構,理監事會為會務執行與監察機關,為便利會務之執行,理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理事處理日常會務,對外代表工會,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負責會務監察及財務稽核任務。會務人員設置總幹事一人綜理會務,並依會務與業務需要分設幹事若干人。

會員代表大會:

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,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,每年舉行大會一次,如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,請求或理事會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。

理事會:

  理事會設理事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,均為義務職,任期三年,並由理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理事,為本會法定代理人,日常駐會處理會務,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。常務理事執行理事會決議,並主持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。

監事會:

  監事會設監事一人,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,並推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常務監事執行監事會之決議,綜理監事會日常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