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-12-19
賦稅消息-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房屋行為,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 

相關網址:http://www.mof.gov.tw/ct.asp?xItem=65780&ctNode=657&mp=1

  (桃園訊)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近來接獲不少民眾反應,部分個人以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隔成多間小套房,出租給學生或他人,從事營利行為,但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設立登記,涉嫌違章逃漏營業稅。 該局說明,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,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,應課徵營業稅。

  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,提供勞務予他人,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、收益,以取得代價者,為銷售勞務。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,銷售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。因此,營業人出租建物,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為明確課徵營業稅基準,財政部已發布釋令明文規定,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從事出租建物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自98年1月1日起,應辦理營業登記,課徵營業稅,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,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:

一、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(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)。

二、 具備「營業牌號」(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)。

三、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。

  該局進一步表示,個人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,收取租金收入,一般不會有設置店面、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,也不會僱用員工來經營。但是,如果個人利用設置店面、辦公處所、招牌,或僱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,與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有不同,實屬一種營利行為,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,從98年1月1日起,個人出租建物如有符合課徵營業稅之標準者,即應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,報繳營業稅,以免遭受處罰。如尚有疑問,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、稽徵所,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,將有專人為您解說。

聯絡人:鄭熱心

聯絡電話:03-3396789分機1236

發佈單位: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

更新日期:2011/12/16